产品质量法(61句精选句子)

2023-12-07 09:29:13

产品质量法

1、        (2)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这里讲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主要是指在产品中掺入异物。比如在面粉中掺滑石粉;在牛奶中掺淘米水;芝麻中掺砂子等。“以假充真”,是指以他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例如,用人造革冒充牛皮;以镀铜制品冒充黄金制品等。“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产品。如以二级品冒充一级品;以使用过的废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如果销售者销售了由他人提供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而自己并没有实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则对销售者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所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包括尚未售出的产品,以防止这些产品售出后,给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产品质量法)。

3、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这就是说,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谁的过错,谁就承担最终的责任,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如批发供应商)的责任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应当承担责任。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

4、相同点:一是违法行为的大致分类相同,即针对的均是当事人质量不合格产品经营行为;二是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处罚相同,即均是“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6、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7、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基本执业规则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取得认证标准的产品的跟踪检查义务的规定。

8、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

9、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        2.对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关于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2、第46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3、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4、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15、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16、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8、        (释义)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19、另外,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查办这类案件时,按照职责分工,对于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目录产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质量不合格的,按照前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对于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应该取得而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可不经过质量检验而直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查处。

20、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1、销售者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明明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不合格,而希望将不合格产品当合格产品销售出去,属于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产品销售者明知道自己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而故意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时,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应当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定性处罚。

22、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3、        (释义)本条是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根据其销售失效、变质的不同产品及危害后果,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本条的犯罪,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25、“故意”、“冒充”是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但在办案中要用客观证据予以固定。仅仅是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自己承认是“故意”或“冒充”是不够的。在《询问笔录》中的自认,当事人一旦反悔就没有“故意”或“冒充”的证据了。更何况在没有掌握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是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是故意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

26、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7、        在日常生活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并不少见。例如,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认为其购买的产品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与产品广告、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或者与销售者展示的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不符等等,要求销售者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销售者则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产品的使用者认为因其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认为产品不存在缺陷,损害是由于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产品责任。或者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就赔偿数额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引起纠纷等。

28、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9、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0、        当然,消费者在产品质量上的权利,并不限于本法规定的这两项,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例如,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的权利,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等等。

31、        监督检查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目前的实际做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一季度选择部分产品组织一次国家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涉及药品、食品等某些特殊产品的监督抽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2、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3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这项法律规定不仅是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而更重要的是推进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展开公平竞争,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

34、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5、  第六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6、第30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7、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38、        违反法律的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将按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9、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0、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41、4月24日,《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暨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起草组第一次联席会议在京召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d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田世宏要求,要高质量推进《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为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出席并讲话。

42、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应如何计算的规定。

43、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44、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5、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6、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47、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49、        目前我国比较常见的质量标志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主要有: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颁发的方圆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和由国际羊毛局颁发的纯羊毛认证标志等。

50、由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列举的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中列举的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在用词上完全相同(都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工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很容易被检察机关“对号入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51、        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的一些内容,加重了应承担的责任;

52、        对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机构约束性的规定

53、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54、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对其出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违约的民事责任。

56、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7、不同点:一是产品标准范围不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仅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第五十条所指的不合格产品还包括产品标明采用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产品;二是主观要件不同。第四十九条不要求具备主观要件,第五十条规定的“掺”“冒充”应当具备主观要件才能构成;三是行政处罚幅度不同。第四十九规定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规定可以处罚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8、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59、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60、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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