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28句精选句子)

2023-10-12 10:08:0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1、赚金山,赚银山,法律法规是靠山;你有理,他有理,学法守法是真理。

2、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论》

3、美国人认为法官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法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4、柯立芝:“说到底,财产权和个人权利是一回事”

5、离婚的权利其实比任何手段都更有助于相互依存,夫妻双方含辛茹苦支撑着家庭,尽管他们都知道可以自己做主让这一切结束,他们之所以终生手里攥着这个权利不使用,正是因为他们知道可以使用这个权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6、按照这一开宗明义的界定,“法”包括物理学上的规律法则、动物世界的行为法则、以及人类的实在法,同样也包括抽象层面关于在整个世界中界定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甚至基督教至高无上的上帝都“有其法”,法的形态是多元的。这种法的定义,既不同于“神意论”,也不同于柏拉图“理念影像论”,当然与近代“主权者命令说”或“人为自然界立法”的观念也大相径庭。也就是说,在孟德斯鸠的语境中,法并非某种意志或精神的产物,而是客观而必然地存在着的,是自然运作的基本方式,或者说是世界存在的因果律。

7、宪法是一种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世代代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美国)劳伦却伯《名人名言集》

8、不向人民索取更多,便不可能给予人民很多,而要向人民索取更多,就不能不颠覆国家。人民取自于自由的越是显得多,他们就越接近失去自由的时刻。p.134

9、政治自由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下。可是,政治自由并不始终存在于宽和的国家里。只有权力未被滥用时,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有政治自由。然而,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p.18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10、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11、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12、回望来时路,中国民法的发展举步维艰。受时代历史所囿,民法典从1954年的初步探索到1979年的再次尝试,从2002年的为难到2014年的再次启动,终于迎来了希望的曙光。

13、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法国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

1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15、(4)JansenJacquesFontainedeLaRoche,NouvellesEcclesiastiques期刊的编辑

16、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真而不幼稚,勇敢而不鲁莽,倔强而有原则,热情而不冲动、不盲目。

17、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18、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19、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要求人们在战争中大胆而在和平时期中胆怯,这无疑是要求不可能的事情。可以说有这样一个普遍的惯例,这便是每当人们在一个自称为共和国的国家里看到,所有的人都安静无事的时候,那就可以肯定,在那里是没有自由的。(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20、有时会发生另一种情形,就是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但是,一般说来,立法权不能审判案件;尤其在这种特殊的案件里,它所代表的人民就是利害关系的一造,更不能审判了。因此,它只能做原告。但它向谁提出控告呢,它是否要屈尊地向法院提出控告呢?——法院是比它低的机关,而且和它同样是由人民所组成,将要为这样一个有势力的原告的权威所左右。不,它不向法院提出控吉,为了保持人民的尊严和被告个人的安全,立法机关代表平民的部分即众议院应向同机关代表贵族的部分即贵族院提出控告,后者和前者既无相同的利益,也无相同的欲望。

21、在《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四节中孟德斯鸠写道“应该敬重上帝,但绝不应该为上帝复仇。”(10)这无疑让民众放弃为上帝复仇的“权利”,从而损害了天主教的权威。

22、关键词: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法 法精神

23、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行事的权利。法国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

24、  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

25、法是政治上正义的表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一个人如果在证人面前尊崇法律,而在没有证人独自一人时又尊崇自然的规则,那么他就是在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下实行正义了。安提芬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26、在这一章中,孟德斯鸠从英国宪制中归纳出理想化的“三权分立”说,谓立法、司法、审判三权分立,而彼时此三权之说尚未定型,审判权常被视为行政权分支。英国人被夸得熨帖,就把孟说叠加于旧有的混合政体说,后者至少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是“一人、少数、多数”之治的混合,在英国则始于1642年查理一世对英国宪制的比附,即国王、上院、下院的共治。这两种“三权分立”说成型后,就从理论上勾勒出纵横交叠的制度网络,理路不同,但都旨在阻止权力的滥用。

27、但孟德斯鸠的审慎之处在于,他并不认为其他国家要马上追随英格兰的足迹。在他看来,英格兰式的极端自由并不一定立刻适合所有民族。每个国家都应当在它的传统基础之上,通过渐进式的制度革新以达到更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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