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42句精选句子)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贵族的权力是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政体的准则就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有一个暴君。p.26
2、事实上我们到处都看到,在专制政体下发生动乱时,无人领导的乌合之众总是让局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把混乱推向极端。在君主政体下,过激的行为极为罕见。首领们有所顾忌,他们害怕被抛弃;依附的中间势力不愿意让民众拥有太大的优势。一个国家的各个等级全都彻底腐败的情形很少见。君主十分珍视这些等级,谋乱者既没有颠覆国家的意愿,也没有颠覆国家的期望,所以,他们既不能也不想推翻君主。
3、有两种败坏,其一是人民完全不再遵守法律,其二是人民被法律腐蚀。第二种败坏是无药可救的弊病,因为病根就在药中。p.104
4、孟德斯鸠先生虽然在《论法的精神》出版之后不久与世长辞,但他是带着满意的心情而去的。在他病倒之初,他平静地享受着他的荣耀;他无愧于自己的一生,他忍着病痛的折磨,逗留在远离家乡的地方,挚爱他的人无法为他送终;在朋友和一大批关注者的关照下,他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依然保持着心灵的平和。最后,在体面地履行了所有义务之后,他充满着对即将投奔而去的永恒造物主的信赖,作为终身只为人类美德而贡献才华的善人,平静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5、税收的性质和政体的关系(第2卷第13章第14节)
6、除了强调政教分离,孟德斯鸠还强调对宗教宽容。他指出,法律如果允许各种宗教同时并存,就应该强制这几种宗教彼此宽容。比如作为天主教徒的孟德斯鸠本人,就娶了一个信奉新教的老婆。
7、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因为但凡裁判结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总会有败诉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帮助,因为他认为:“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8、在谈完自然条件之后,孟德斯鸠继而开始谈贸易和宗教这些人为的、可以改变的事物与法律的关系。这里面有个先后次序的问题,那就是孟德斯鸠先谈贸易,后谈宗教。把客观世界放到人类社会之前,这可以理解,毕竟人类时时刻刻都在受到自然界的客观影响。但把贸易放在前面,把宗教放到最后,这就有点大逆不道了。那么孟德斯鸠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原因在于,孟德斯鸠认为,在未来商业将取代宗教,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这一判断在当时,可谓石破天惊。
9、大部分公民有足够的参选能力,却不具备足够的被选能力。同样,人民有足够的能力听取有关管理事务的报告,却不适宜于自己进行管理。事情要办,而且要办得不紧不慢,但是人民往往不是做得太多就是做得太少。有时候人多手杂,把事情弄得一团糟,十万只脚一起走,速度却慢得像爬虫。p.2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0、关于贵族阶层在历史的进程中,占有大量的人口与社会资源,在一个王朝的末期,为了争夺国家的统治权而不断进行的战争。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贵族对封建社会的统治阶层的更新和对人民的庇护作用。当一个封建王朝腐败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会有大量的人们去寻找一个强有力的势力范围去寻求庇护。但战争爆发的时候,贵族在向农民收取一定代价的情况下,同时还会给予农民强有力的保护作用,士族大庄园有能力提供一整套封建社会生活需要的生产生活环境。,所以当一个国家发展到末期的时候,总会有大量的农民脱离国家而成为附庸而存在,而贵族为了自己的生存会努力培植自己自己的力量,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作用,为人民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4《论法的精神》几乎是所有法学院推荐阅读的一本书。这本书诞生于1748年,是孟德斯鸠的晚年之作。初看题目可能以为是关于法律的一本书,实际上这是一本涉及政治、哲学等各方面的书。这本书包括综合性的西方的法历史常识,是一本史诗级的法律知识科普,相当于把中国从河姆渡时期写到法治全面的唐朝。同时,孟德斯鸠在本书中也展现了对于不同制度、宗教所匹配的政体论述视角以及独到的见解。
11、那么我国的帝制王朝是什么政体呢?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第三种类型了——专制政体,专制政体由一个人单独执政,只要他想,就可以大权独揽、为所欲为。可以说,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毫无好感,因为在他看来,专制主义就是对权力的任性。
12、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13、当然了可以想见,孟德斯鸠的这种说法必然会遭到质疑,因为在地理大发现后,很多贸易都伴随着战争甚至是屠杀,殖民者发动战争的一大借口,就是贸易自由。不过,如果我们从大历史的角度去看的话,全球范围内的贸易,确实有助于消除偏见,促进彼此的宽容和尊重。毕竟,谁能和钱过不去呢?
14、公民谁也不惧怕谁。所以整个国家是骄傲的;因为君主们的骄傲也不过是建立在独立不羁的基础上而已。
15、首先我们来看法律与气候的关系。前面我们说过,年轻时的孟德斯鸠对自然科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这哥们经过研究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孟德斯鸠说,气候和温度,会对人的精神气质和内心情感产生很大的影响。比如说北方地区寒冷,所以北方人强壮,善于狩猎、跋涉、作战、饮酒,恶习少而美德多,真诚和坦率;而南方地区炎热,南方人就纤弱且敏感,情欲强烈,以至于罪恶丛生,人人都竭尽全力攫取他人的好处,用以为情欲加薪添火。除了南北之外,还有介于南北之间的温暖地区,这些地方的气候冷热不均,经常变化,所以人的风尚不定、恶习无常、美德也无常。
16、民主政体的基础如果是商贸,一些人就有可能拥有巨额财产,而民风并不因此而败坏,这是真实可信的。因为,商贸精神自然而然地伴之以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聪慧、安定、秩序和守法。只要商贸精神存在,它所产生的财富就不会有任何恶果。商贸精神若因财富过多而遭致破坏,恶果便会产生,过去从未察觉的因不平等而产生的纷乱会突然出现在人们眼前。p.61-62
17、 1 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
18、1728年,孟德斯鸠终被接纳为法兰西学院的院士,并于1730年担任了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虽说孟德斯鸠获得了如此重要的官职,但他觉得自己还是应该凭借个人才华去做另外重要的工作,并把自己的成就全部奉献给这个国家,最终,他决定弃官从文:“我没有错过任何可以获得教益的机会,为了更好地把握真理,我离开自己的国家,走遍天下,会见了当代所有最著名的人物。”于是,就有了他游历欧洲各国的经历。
19、在这一国家里,法律的制定并不厚甲而薄乙,所以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看做是一个君主;这个国家的人,与其说是同胞,毋宁说是同盟者。
20、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太多的例外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21、1717年年初,孟德斯鸠开始旅居巴黎,同时他的大女儿玛丽出生;随后的三年内,孟德斯鸠开始写他的《波斯人的信札》,并开始专注各类学术论文的写作与发表,1721年5月,《波斯人的信札》出版,随后,他一直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进行交叉研究,并于1725年担任过两年的波尔多科学院院长;1727年2月,他的二女儿戴妮丝出生,后来戴妮丝成为他的私人秘书;1728年元月,孟德斯鸠当选为法兰西学院院士。
22、(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23、路易斯安那的蛮人想要果子的时候,就把果树从根部砍倒,然后采摘。这就是专制政体。p.74
24、第三条是互相爱慕。在自然状态下,畏惧使人逃跑,但是互相畏惧又使人类相互亲近起来。
25、其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26、在孟德斯鸠这一节的一开头就这样写道“Inarepublicwhenthepeopleasabodyhavesovereignpower,itisademocracy.Whenthesovereignpowerisinthehandsofapartofthepeople,itiscalledanaristocracy.”那么这一段的前提又是什么呢?人们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主权者的力量,它无疑肯定了“主权者决断论”的说法。也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但凡做出主权决定者,就是主权者。”这就是共和制这种政体制度的根源。当然,他是否采纳了霍布斯在主权者理论中所作的自然状态的假设就不那么明显了。但是本文认为在主权者这个理论上,孟德斯鸠对霍布斯的主权者理论进行了较为完整和全面的吸收。主权者出现的前提就是无秩序的社会,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霍布斯的表述中看出来呢?在第一章第二节中孟德斯鸠对于自然法的说明,可以说是对于洛克思想的延续。他批判了霍布斯把战争状态作为一开始的状态,认为这是在社会组建之后才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在之前。在社会组建之前的状态应当是和平的,因为人们因为饥饿等原因总是企图寻找一种共同生存下去的意愿。虽然孟德斯鸠在从自然法推演到人为法中的逻辑过渡乏善可陈,但是我们可以暂且抛开这个不看,关注于孟德斯鸠与霍布斯思想中关于主权者的决断这一理论的建构前提。尽管在霍布斯眼中,这个前提是自然法中无秩序的社会,在孟德斯鸠处则是社会建立之后社会之间的战争。但是他们都阐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无秩序的社会是主权者论断存在的前提。霍布斯的理论倾向于因保全每个人而建立国家,而孟德斯鸠则倾向于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保全。实际上两个人之间的冲突可以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来分析。霍布斯更关注于一个国家的形成,而孟德斯鸠是宏观地看到国家之间的斗争以及为了保全自身而确立的“万民法”。在孟德斯鸠看来,国内的“政治法”在于维持国内的秩序。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个主权者对外必须做到保全自己的国家或者公民社会。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尽管孟德斯鸠自己对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屑一顾,但是对于其主权者的权源应当是完整的继承下来。
27、 11 在专制政体中,君主的权利全都转移到了他的委托者手中。一定要用恐惧杀死所有勇气和野心,因为其中的自命不凡者可能会造反。
28、《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3贵族是什么?想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番理解。在一些人眼中,贵族阶层是一群社会的寄生虫,食利者:生活奢华无比,愚蠢无知,依靠家族的实力和吃祖宗饭的人。但是,这种思想就有些片面。在历史的进程中每种阶层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贵族阶层也同样如此。
29、在《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中,他把世界各地的居民置于他们的实际状态与彼此联系的环境中去考察,孟德斯鸠所关心的,与其说是义务对我们的要求,毋宁说是可以用来强制我们履行义务的手段;与其说是法律的学究式的完美,毋宁说是促使人的本性把法律变得切实可行;其说是既有的法律,毋宁说是本应制定而没有制定的法律;与其说是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毋宁说是适用于各国人民的法律。总之,这是一部论述哲学的著作,也是一部花费了他二十年心血的著作。
30、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封建社会中,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当时人们对自然的改造能力相当有限的时候,在社会资源并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之下,国家是无法通过向现在一样通过大范围教育来实现国民素质的提高。就像建国初期我们无法同时实现共同富裕一样,只能通过一部分特殊地方或阶层的优先发展,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然后在已扩散的形式逐步提高。而当时的贵族阶层就扮演了这样一种角色。他们占有大量的社会生产资料,有能力接受系统的教育。从而注定他们能够在历史的进程中担任一个具有巨大社会推动力的阶层。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检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传承的重担就落在了贵族阶层的肩上。而随着这个责任的重担不断增加,社会的资源也不断向贵族集团靠拢。至于在后期贵族阶层不断地腐化、堕落。成为社会单纯的寄生阶层,我认为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制度出现的一种惯性,一种异变。钱穆在《国史大纲》中就曾经提到过制度的精神与制度一样。当一个阶层,一种制度的中心的精神因素发生质变之后,那么他可能就只具其表,而失去其内在的精华。就像老子、庄子、孔子等一批贵族(虽然是没落的),他们对我国历史的进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有人可以否认吗?他们的功绩是不可抹杀的。
31、为着保权自由,这个国家向它的国民借债。国民看到,如果国家被征服,债权便将丢失,因此国民变多了一个新动机去努力保卫它的自由。
32、(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33、孟德斯鸠认为,处于首要地位的是政体,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是最高的法,因为有什么样的政体,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也就是说,法直接产生于政体性质。而对于政体的性质,孟德斯鸠提出,政体有三种,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34、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律师,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孟德斯鸠毕生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伏尔泰夸赞这本篇幅巨大包罗万象的著作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经验”。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35、在这幅动人的画卷中,他曾写道,我们总是习惯以郑重其事的态度对待那些最无聊的事情,却拿其实重要的事情开玩笑;我们的谈话总是轻佻而喧嚣,即使在欢乐的时刻,我们也总是心烦意乱;我们的偏见与行为,总是与我们的学识形成强烈的对比;我们的宠臣们虚荣而卑躬屈膝;我们对待外国人表面礼节周到,内心却充满鄙夷,却还要装出一副偏爱的样子;我们在文学上毫无意义地进行激烈的争论,尚未思考就发疯地写作,尚未了解清楚就下断语等等。
36、第5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
37、《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
38、好了下一个,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这该怎么理解呢?孟德斯鸠认为,通过优待和赏赐,可以激发臣民的能动性,这样一来,各部分力量自以为在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但实际上却都向着公共利益会聚。也就是说,在达成自己目标的同时,也维系了君主政体的稳定。
39、我们再来看孟德斯鸠。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于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于公民法的执行权。依据第一种权力,君主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修改或废除已有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出或接受使节,维护治安,防止外敌入侵。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治罪行,裁决私人争执。可见,在这三种权利中,第一种和第二种就是洛克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而第三种权力便是司法权。与洛克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将司法视作一种独立的权力,不再从属于行政权,而是将其独立出来,这也正是孟德斯鸠的开创之举。
40、在专制政体国家中,倘若没有宗教,受到尊重的便是习俗,而不会是法律。p.29
41、《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