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哲学的核心(63句精选句子)

2023-09-12 09:49:57

黑格尔哲学的核心

1、问题到了这里,我们就好解释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实有做一个现在,那么,这个时候,那个实有就存在一个前者,还存在一个后者。作为这个前者的就是那个“自在之有”,这个自在之有,作为一个尚未被规定的有,它正在走向现在的“实有”。作为这个实有的后者,它就是那个自为之有,作为这个自为之有,它作为同一性,就是把那个“非有”规定为“自己”。这样就是把那个“非有”中不是现在“实有”的东西给释放出来,而这样一来,这个实有,它就是一种“变”,在这个变中,它仍然保持自己的这个“自己同一性”。

2、后来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深有感触地写道:“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一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黑格尔是他的时代的产儿,他有幸生活在一个激动人心的年代,并且用他的思辨语言把握并表现了他那个时代的精神。

3、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精神哲学》的翻译出版,《哲学全书》以系统的形式呈现在了我们的面前,我们对黑尔哲学体系的理解将会更加全面和深刻,但愿将会超越以情绪化的爱恨来对待黑格尔的时代。

4、(7)黑格尔在以逻辑命名的著作和章节中,一方面说从逻辑出发寻找初始概念,同时又对逻辑提出批评。例如参见《逻辑学》和《小逻辑》的导论。

5、许多人认为,黑格尔的思想,标志着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顶峰,对后世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之要义,因此,对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人需求、体现人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无能为力,而对觉得自由主义正面临挑战的人来说,他的哲学无疑是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6、在《逻辑学》中自在之有和自为之有,是一对对立的规定。作为这个二者对立的同一性,就是“实有”。而为他之有,是作为某物的两个环节规定之一。也就是说,某物作为某物,一个环节是为他之有,一个环节是自在之有。所以,问题的要从“实有”的规定讲起。

7、丝珂拉人与公民:卢梭社会理论研究(宗成河译)

8、译文6谈及有与无的真理,这在译文9中也谈到了,而且谈得更多。因此有些地方似乎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也可以看到,尽管谈得更加详细了,许多地方仍然是不容易理解的。容易理解的地方是,这里明显是借助真理来说明变,借助它来说明“有”和“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这里借助真理说明,“有”和“无”并不同而是有区别的。这一点至关重要。译文7和8的说明给人的感觉是,“有”即是“无”,“无”即是“有”,二者没有区别。但是这里借助“真理”使它们获得了区别。不仅如此,借助“真理”,它们还被说成是一方向另一方的过渡。

9、在我看来,这主要是因为,尽管“不”(Nicht)乃是“不者”(Nichts)最主要的含义,甚至可以替代它,但是黑格尔还想表达出比“不”更多的含义,比如“是”的纯粹的无规定性和空,比如自身的无规定性,比如与某物(Etwas)的对立等等。这样的意思表达的究竟是什么姑且不论,是不是清楚也可以暂且不考虑,但是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在黑格尔看来,它们似乎仅用“不”来表达就不够了,因为“不”的意思是明确的,就是否定。所以,作为初始概念,为了区别,Nichts一词末尾的s似乎不是随意加的,而后面所谓可以简单地用“不”来称谓它,似乎也不是随意说的。

10、作者:彼得·斯坦因伯格(PeterSteinberger,ReedCollege)

11、但在《逻辑学》,黑格尔不认为这个客体为客体,因为黑格尔认为,客体的对立面是“主体”。而作为逻辑理念的应该是“绝对”——那个完全的、自足的,不需要主体存在就存在的那个东西——作为绝对的东西。所以,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作为前提的是“绝对”——那个作为无限的东西——自己限制自己的东西。而这个作为绝对的东西,作为思维对立的东西,它就是一个“尚未被规定的东西”,这样的一种状态就是一种“无规定性”的“绝对”,而这样的一种“无规定性”,它同思维对立,这样的一种对立就是作为“直接性”。这样的一种“直接性”,就是作为思维的对象。或者说,对《逻辑学》的开端而言,作为“绝对”,它呈现给思维的就是这个“无规定的”“直接性”。

12、1816年黑格尔迁居海德尔贝格,任海德尔贝格大学哲学系教授,从1818年开始任柏林大学哲学系教授,1827年主编《科学评论年鉴》,以他为中心形成了黑格尔学派。柏林时期是黑格尔事业的鼎盛时期,他在1829年当选为柏林大学校长,1831年因病逝世。

13、译文12*中的多层含义,除了(3)中明确谈到把“不”加到系词上,因而谈及否定判断及其形式以外,其他几层意思似乎都是关于肯定判断的论述,尽管其间有时也谈到否定,包括(6)在涉及反思时谈到其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所以,这一段虽然是在论述否定判断一节中,总体上却是关于肯定判断的论述,是关于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的关系,向否定判断的过渡的论述。(5)中关于“是”的明确说明,各层关于端项的说明,借助“规定”进行的说明等等,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这里所谈论的是“S是P”这样的东西。这样也就说明,(3)所说明的乃是“S不是P”这样的东西。这样,实际上也就有了关于否定判断的形式的说明。如果说这一点在这里只是提及,而还没有说清楚,因而看得还不是那样清楚,那么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黑格尔接下来的论述:

14、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就像老子说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15、由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把拜塞尔的《黑格尔》介绍到汉语学界,虽然有些费力不讨好,但仍有必要。据笔者所知,近十余年来黑格尔研究在国内逐渐成了显学,两套黑格尔著作集的编译工作正在稳步进行之中。也许这本书在“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早已不是问题的年代算是一个小小的窗口,既可以作为学生的入门书,让他们大致了解黑格尔哲学的粗糙轮廓,也可以作为研究指南,让汉语学人管中窥豹,从中瞥见英语学界黑格尔研究状况之一斑。

16、作为这样的一种绝对,黑格尔就说,它就是“纯有”,一般也称之为“有”。而这个“有”,它对思维而言,只不过是对这个“绝对”的一种肯定,也就是说,这个作为开端的“有”。而这个有,它只不过是说“绝对”已经是被思维所“摄入”,作为思维的对象。这样的一种“摄入”,就是一种抽象,在这种抽象中,把那个“无规定”的“绝对”的“无规定性”给否定了。换言之,作为一种对象,它作为思维的对立面,就呈现为一种“对象性”——直接性,而这个直接性,它把“无规定性”给否定了。从这个意义上讲,直接性作为“有”是对“无规定性”的一种抽象或者说是一种“转化”。

17、按照黑格尔《逻辑学》的讨论方法,概念作为规定性,都是作为作为有限的规定性,而作为有限的规定性,它的规定性都取决于它的限定方,也就是对立方被规定的。所以讨论规定性,还是首先要指出它的对立规定是什么。

18、康德之被载入史册,因其创立了“批判哲学”,费希特之被载入史册,因其创立了先验“知识学”,谢林之被载入史册,因其创立了“自然哲学”,而黑格尔之被载入史册,就是因其创立了“精神哲学”!

19、1775年,美国爆发独立战争。1776年美国当时的总统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1783年英美签订《美英凡尔赛和约》,宣告战争终结。

20、(译文1*)是乃是仅仅依自身的概念;它的规定乃是是(如何的),由此与其他不同情况形成区别,而且它的进一步规定(辩证法的形式)乃是向其他不同情况的过渡。这种递进规定既是那依自身而是的概念的向外设定并因而展开,并且同时也是那是向自身的回归。这种在是的范围内进行概念解释正是那是的整体,以此将扬弃是的直接性或者是本身的形式。(参见Hegel,1986:181)

21、在我看来,尽管“不-普遍的”这一表达式字面上看是将“不”加在谓词上,但是实际上说的却是将“不”加在系词上。首先,(1)将“不”称为系词。这说明它本身已经是系词。这就说明,这里所说的“不”乃是已经加到“是”一词上了,即“不是”。“是”乃是系词,因而这里把“不”也看作系词。所以,这里所说的“不-普遍的”实际上是对“不是P”的说明。“是P”中的P本来是普遍的,由于加了否定“不”,因而形成“不是P”,所以变成不-普遍的了。中间的连线大概是为了表明“加”上去的意思,也可以看作是系词与谓词的联系。我强调这一点,主要是因为,“S不是P”和“S是不-P”虽然都有否定的意思,但是从句子形式看却有区别:前者是否定形式,后者是肯定形式。黑格尔这里是在谈论否定判断,所以,他谈的应该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或者,假如他这里谈的是后者,那么他会将后者也看作是否定判断。这样就会有问题。比如二者是不是有区别?如果有区别,那么区别是什么?黑格尔的谈论方式不是那样清楚,我们应该尽量对他的表述做出分析,努力将他所表达的意思呈现出来。

22、译文9*说过,变乃是是与不者的相互转变。实是与是不同,乃是规定了的是,因而这里说它从变发生,变在它的背后,便是容易理解的。字面上可以看出,关于实是,这里说到两个特征,一个是它有了一个直接物的形式。可以看出,这大概说的是实是的形式,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实是。问题是,这种形式是什么?黑格尔的表述方式给人一种感觉,他的表达是自明的,用不着多做解释。所以我们也只能从前面说过的东西来理解。如上所述,实是乃是规定了的是,因而相当于“是P”。现在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借助这样的理解,是不是可以解释这里的相关论述。“是P”有了一个给定的东西,也具有一个形式,大概可以说明这里所说的“直接物的形式”。这是变化的产物,但是,如果不考虑变,即如译文所说,变化扬弃了自身,“是P”就成为最初的东西。所以,借助“是P”来理解实是,看来是不错的。

23、众所周知,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从逻辑出发的,他从逻辑中选择了两个概念,一个是Sein,另一个是Nichts,他再加上一个概念Werden,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讨论,他最终建立起他的逻辑体系。前面关于Sein的讨论只是开始部分,下面我们看一看他关于这三个概念的说明的译文。

24、–––,2007:《哲学科学全书纲要》,薛华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25、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对人类思想史作了深刻的总结,他在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等各个领域都力图贯彻辩证的观点,第一次把它们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化和发展中的统一的过程,企图揭示出它们的内在规律性。

26、无论如何,黑格尔哲学标志着古典哲学的终结,他以其独特的方式实现了传统形而上学成为科学之科学的最高理想,也使曾经统治西方哲学长达2000多年之久的传统形而上学走向了终结。

27、基于前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黑格尔的逻辑学有三个初始概念Sein、Nichts和变易。在汉译《大逻辑》中,这三个概念被译为“有”、“无”和“变”。限于篇幅,我们主要讨论《大逻辑》中关于这三个概念的定义性说明,再围绕它们做一些引申讨论。

28、所以,精神虽然以自然为前提,却又是自的真理,“关于精神的知识是最具体的,因而是最高的和最困难的”(黑格尔)。精神哲学和逻辑学的关系,不是两种外在之物的关系,而是同一个人的童年和晚年的关系。精神哲学如同一个饱沧桑的哲学老人,而逻辑学如同一个单纯幼稚的少年,两者说的是同一个概念,但内涵的丰富性全然两样。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精神哲学”就是有丰富内涵的、“具体概念”的“逻辑学”。所以,说精神哲学是黑格尔整个哲学的标志,就是合理的了。不理解他的精神哲学,就不可能理解他的整个哲学。

29、(译文3*)附释:逻辑理念的每一范围或阶段皆证明是一种与规定相关的整体,并且是关于绝对的东西的表述。“是”也是如此,它自身包含质、量、和尺度三个阶段(层次)。质首先是那(种)与是同一的规定性,使得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它便再也不是它所是之物了。而量乃是那(种)对是而言外在的、对该事物无关紧要的规定性。譬如,一所房子可能会更大一些或更小一些,但它仍然是一所房子,而且它可能会是浅红色的或深红色的,但红色仍然是红色。是的第三个阶段,即尺度,乃是前两个阶段的统即有质的量。一切事物都有其尺度,这就是说,它们是有量的规定的,而且一事物是如此这般大小的,这一点对该事物乃是无关紧要的;不过这种无关紧要同时也是有限度的,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而超出这种限度,一事物就会不再是它过去所是的东西了。于是从尺度出发,就可进展到理念的第二个大范围,即进展到本质。(参见Hegel,1986:182)

30、简·波特自然作为理性: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杨天江译)

31、还值得注意的是,译文6在关于变易的说明时借助了“真理”这一概念:“有”与“无”的真理,就是两者的统一。在我看来,这句话至少字面上是读不懂的。“有”和“真理”有什么关系?“无”和“真理”有什么关系?它们的统一是什么?这和“真理”又有什么关系?还有,谈论有和无的“变易”,为什么要与“真理”发生关系呢?张世英认为这个说明“很晦涩难懂”,其基本意思是:

32、拜塞尔没有花太多篇幅叙述黑格尔逻辑学的基本内容,一本以黑格尔思想整体为对象的导论性著作恐怕难堪此任,但是他力求讲清楚黑格尔形而上学的主要特征。黑格尔是在最古老、最纯正的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使用形而上学一词的,他把形而上学看作是自己哲学的基础,有些令人费解的是,黑格尔认为逻辑学本质上就是一门形而上学的学科,它的任务就是要规定自在的存在的本性,而不仅仅是各种推理形式的法则。黑格尔认为康德对于无条件者的认识甚至还不如旧理性主义,因为他把无条件者和特殊物彻底区隔开来了,而实际上,作为普遍物的目的或理性,并不在特殊物之外存在,而是仅仅通过事物,亦即,通过事物的完整而充分的发展来将自己具体化。拜塞尔认为,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论学说是这样一种学说,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而神圣的理念”的显现,黑格尔的理念概念带有根本的亚里士多德式的目的论意味,也就是说,每一个事物都在努力实现绝对理念,或者说,每一个事物都趋向于作为绝对理念的目的。

33、1801年黑格尔写作出版了《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别》,在某种程度上凸现了谢林与费希特之间的分歧。同年,黑格尔通过论文答辩,成为耶拿大学哲学系的编外讲师。从1802年开始,他与谢林一道主编《哲学评论杂志》。1805年成为大学讲师,着手写作《精神现象学》,发誓要“让哲学说德语”。1807年迁居班贝格任日报编辑,第一部成熟的哲学著作《精神现象学》出版,1808年11月成为纽伦贝格文科中学校长。

34、而且,这样的“理”,与其说是哲学家在“说”,不如说是哲家让“事物自身” “说”。因此,他的整个哲学都具有“现象学”的特色。这样的说理方式,既不合常识,也不合“科学”,所以,他在西方一再地被打成“一条死狗”,但奇怪的是,这条“死狗”又一再地被“复活”和“复兴”!现在,世界上爱黑格尔的人在增多,而在我国,恨黑格尔的人也在增多。

35、与费希特和谢林相比,黑格尔堪称大器晚成。谢林比他小5岁,但是20多岁就成了声名显赫的大学教授,而黑格尔最初只是谢林的追随者。直到黑格尔发表了《精神现象学》之后,他才真正超越了谢林创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并且逐渐登上了德国哲学的王座。

36、最后一段说的“前一范围”,指的是删节号处所说与规定性相关的东西,我们不必考虑,其他部分所说,仍然与前两段相同,很明显,这一小段是带有总结性的说明,再次表明实是与是的区别,比如,是乃是无规定的东西,实是则是规定了的是,是一个具体的东西,由此从实是便生出许多东西来。无论实是是什么,与什么相关,相互之间有多么不同,至少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它与是相关。

37、“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和“个别的东西是一般的”是黑格尔谈论肯定判断时常用的命题。(1)由此出发论述判断中的关系,并且从此前的关于肯定判断的论述过渡到关于否定判断的论述,而且还要论述这样的过渡,因而论述到判断中端项之间的关系。从“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一命题可以看出,它所说的乃是“S是P”这样的命题,并将其中的“S”称为“个别的东西”,将其中的“P”称为“普遍的”,将二者称为“端项”。“个别”和“普遍”也许是黑格尔自己的表述,但是“端项”却是逻辑的通常表达方式。自亚里士多德创建逻辑以来,经过中世纪的发展,到了黑格尔这里,逻辑的表达方式已经固定下来。“S是P”是基本句式。其中“S”是主项,“P”是谓项,主项和谓项由于处于判断的两端,因而也叫端项。“是”由于处于中间,被称为联项或系词。所以,黑格尔谈论判断,包括否定判断,谈及端项乃是自然的,谈及系词也是自然的。或者,即使不谈系词而只谈端项,人们自然会想到系词或应该想到系词,因为端项乃是处于系词两端的词,是借助系词联系起来的词。

38、(译文6)如果说,无是这种自身等同的直接性,那末反过来说,有正是同样的东西。因此“有”与“无”的真理,就是两者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是变易(DasWerden)。(《贺译2》,第195页)

39、–––,2002:《逻辑学:哲学全书·第一部分》,梁志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40、但在黑格尔来,一般人说对它们最不知是可以的,但对哲学而言,停留在这种“熟知却不真知”的状态是不允许的,因为哲学就是要把这些最普遍的纯概念带入理解,不理解它们,就不理解事物的真正本质,哲学就不成其为哲学。黑格尔认为,纯粹概念就是万事万物的根本和核心,“自然”和“精神”都只是这一“根本”和“核心”展示出来的“现实性”。在这个意义上,即从纯粹理念上,“逻辑学”是“本质”、是“灵魂”,而“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是“应用逻辑学”。

41、不管怎么说,本书的一个重要优点是,它以一种引人注目的方式,在相当高级和精巧的水平上提出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承认的讨论——集中在八个章节中的第四章——包含了对以下议题的实质性处理:黑格尔哲学的思想渊源(源于试图克服笛卡尔主义的"分裂自我")、黑格尔对自然权利传统的批判、《法哲学》中的理性国家、以及具有决定性的否定逻辑的辩证法。(也许在这方面,最难令人满意的是——也令人感到惊讶——关于黑格尔的法治国(Rechtsstaa)本身的章节)。我不认为史密斯在这里开拓了新领域。但话又说回来,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非常清晰和精妙的论述。例如,我们都相当熟悉黑格尔对标准意义上的自然权利传统的批判。但是,史密斯以一种令人钦佩的、高度细微的精确性将它们展示出来;结果,我们以前所知道的东西,现在就更加坚定且确信了。

42、《贺译1》对“有”这一译名没有说明,《贺译2》则对修正译文做出说明:由于包含“本体论与逻辑学统一的思想”,所以“把旧译本的‘有论’改为‘存在论’,有些地方,根据上下文具体情况,特别在谈到有与无的对立和统一时,仍保留‘有’字”梁译《逻辑学》继承并沿用《贺译2》的“存在”这一译语,并谈及关于它的改进,表示关于它的理解和翻译乃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看来还得继续加以研讨”由此可以看出,译者们关于如何翻译Sein的看法是有变化的,而这一变化是从“有”变为“存在”。

43、在叔本华的另一本著作《人生的智慧》中阐述了他最核心的哲学思想——独立人格。在他看来,丰富的精神才是人生幸福的关键,才能避免痛苦和无聊。一个人的精神层次越高,他就越能经受得住简单的生活和孤独的侵袭。

44、用LiberalArts(博雅教育)理论,

45、可以说,在历经了逻辑阶段、自然阶段、精神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后,黑格尔的学术到达了绝对精神的阶段。绝对精神的发展也就是他的自我认识的过程。

46、Nichtsist……dasselbe,wasdasreinSeinist.(27)

47、(4)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4年版和1980年版(以下分别简称《贺译1》,《贺译2》)。

48、  黑格尔的《逻辑学》研究的是所谓的“纯粹理念”,是由“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组成的概念推演体系。“纯粹理念”在这个体系中的先后次序,只是逻辑的,与时间无关。它在自然和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就永恒存在,并构成自然和人类社会的本原和本质。恩格斯针对这种观点指出,黑格尔哲学具有把基督教的上帝创世说加以理性化的性质。但是,黑格尔提出的任务是要研究作为“真理”的概念到辩证运动,即“从思维本身的内在活动”或“它的必然发展”去研究概念自己的运动和自己的发展。黑格尔是一位渊博的学者,熟悉当代各门科学的成就,特别是历史学科,因此,在这种神秘主义虚构的外壳后面,无论就《逻辑学》的整体还是它的各部分而言,处处都包含着关于客观辩证法系统的深刻洞见。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常常在思辨的论述中做出把握住事物本身的、真正的叙述”。

49、他声称,宇宙是一个演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目标或目的,即宇宙理性的目的。而在这个过程中,矛盾是一切生命和运动的根源。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矛盾的原则统治世界——这就是黑格尔由低到高、不断发展、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

50、–––,2007:《哲学科学全书纲要》,薛华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51、黑格尔有生之年一共出版了五本著作:《论费希特和谢林哲学体系之间的差异》(简称《差异》)、《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简称《哲学全书》,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部分)、《法哲学原理》。表面看来,《精神哲学》只不过是《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中的一个部分,但究其实质,却应是黑格尔被载入史册的“符号”。

52、虽然从“是”和“不者”这两个概念出发,但是黑格尔最主要的考虑还是在“是”这一概念上,由此首先形成他的是的学说或理论。在这一理论论述中,“不者”只是其相关的一部分。他的辩证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关于是与不者的论述上,或者甚至就体现在他关于是的论述上。是乃是没有规定的直接的东西,因而乃是不者,即什么也不是。所以,是与不者乃是同一的。从没有规定的是,到有规定的是,就形成了实是。这里起作用的,或者用他自己的话说,起中介作用的或背后的东西,乃是变。变是过程:在产生实是之后,变就消失了。也就是说,我们在实是上只看到其所呈现的形式,一个直接物的形式,而看不到变。但是这个实是所呈现的只是片面的东西,因而包含着否定,即含有不是。比如是P就意味着不是Q、不是R等等,换句话说,是P与是Q、是R等等乃是不同的。实是所呈现的,将会是多样的,包括某物、各种环节、各种规定、各种关系等等,包含从有限到无限的各种可能性。因循这个思路,黑格尔可以展开他的哲学体系或者说逻辑体系的讨论,包括他所说的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他所阐述的概念的不断发展的过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所有这些讨论中,他的讨论是一致的,也是对应的,不会因为对是和不者这两个概念的思考的不同而带来讨论的不同,比如我们前面讨论了他关于否定判断的论述,在那里,关于不是的讨论乃是自然的,与其开始关于不者的论述相一致,没有任何矛盾。所以,正由于黑格尔从逻辑出发,基于逻辑进行思考,并且从逻辑寻找出发概念,因而即使他的考虑超出逻辑的范围,即使他的讨论方式不是逻辑的,而且即便他所讨论的问题也不是逻辑的,甚至他的讨论存在许多问题,但是他的讨论与逻辑相一致这一点还是可以看得很清楚的,这一点至少在他讨论的主线上,包括他的思路,还是可以看得很清楚的。所以他关于哲学史上关于being问题的思考,他关于逻辑本身的考虑,以及他自己建立哲学体系时关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虽然不是没有问题,但是相互可以对应起来,相互可以参照。特别是在“是”这一点上,包括这个词的使用以及关于它所表达的东西的理解,他的思路是可寻的。

53、Hegel,G.W.F.,1969:WissenschaftderLogik,FrankfurtamMain:SuhrkampVerlag.

54、这个总的论调使史密斯能做许多有趣的事情。他能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呈现的成熟的政治思想与《精神现象学》中的早期论点联系起来,在《精神现象学》中,为承认而斗争的概念是起到如此核心的作用。他能从更正统的自然权利传统区分出黑格尔式自由主义,又在黑格尔身上保留了权利这一独特的现代范畴。他通过将黑格尔的贡献关联于当前对权利研究兴趣的复苏——尤其是这种复兴拒绝对权利的形式/程序性叙述,而更倾向于实质性的——从而展示黑格尔理论贡献的生命力。最后,通过强调黑格尔式探究的对话或商谈程序,他能将黑格尔的哲学方法与他的政治教诲联系起来。

55、许多人认为,黑格尔的思想,象征着了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顶峰,对后世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6、这激动的泪同时也是悲怆的泪,纯粹的学者毕其一生之力,可能就是为一本书、一句话、甚至一个词语呕心沥血,哪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主奴斗争”,真学问却往往难以被俗世“承认”;这激动的泪或许也是希望的泪,毕竟黑格尔在理念上阐明的“精神本身”在经历了不屈不挠的“沉浮”、“压抑”、“疯癫”、“抗争”之后,将会超越主观的“狭隘”、“偏见”、“任性”而得到“客观的”“意识”、“认同”,开辟出“法”、“道德”和“伦理”的世界,向着“世界历史进程”迈进,会给予学者们某些内心的安慰。

57、和霍尔盖特一样,拜塞尔突出了自由概念在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但是他并不是借此向自由主义投降,而是——尤其是通过比较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要说明黑格尔自由概念的复杂性和深刻性,其核心要点有四:黑格尔的自由是质料性的和具体的,它首先关涉特定共同体的伦理(ethos)和生活方式,而非形式的和抽象的自我;自由的主体是精神,是主体间的自我,而非独立的自我;自我是理性与感性的结合,而非纯粹的理性,也包括人的欲望与情感;和康德所设想的自我的独立性是一种幻相,自由的自我必须依照自己的本性和作为整体的宇宙的必然性而行动。

58、我看到皇帝,这个世界的灵魂,骑马穿城而过,去检阅军队。看到这样一个人在这里集中成一点,坐在马背上,走向世界并且统治它,这的确是一种奇妙的感受。

59、曼特娜帝国的辩解:亨利·梅因与自由帝国主义的终结(何俊毅译)

60、这三大理论也是一个正反合的逻辑关系,量变质变的规律是事物内部的规律,而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是事物发展规律,而这三大规律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余两个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展开的形式。

61、黑格尔的自由观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对前人种种自由思想的扬弃和发展。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中,他提到:“精神——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

62、同样,尽管《法哲学原理》也像《精神现象学》一样,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比《精神哲学》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框架之内,依然是《精神哲学》的一个部分:“客观精神”,广义上属于《精神哲学》。《历史哲学》、《宗教哲学》、《美学》和《学史》广义上都是如此,即属于《精神哲学》的一个特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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