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书(69句精选句子)

2023-06-17 10:32:46

责任认定书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与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5条、16条等。交警部门依据事故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该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力大小作出责任认定。受到自身权力范围和适用法律范围限制,责任认定不能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划分过错举证责任、责任人范围。

2、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皂民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2013年12月26日)

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由来已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两种学说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至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法律性质在立法上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进一步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价值主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

4、在刑事诉讼中,无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异议,法院都应当采取高强度全面审查的原则,在保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还要从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同时,应使用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构成要件也要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这样可以避免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行政责任直接转移为刑事责任。

5、被告颜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为原告汪某运输货物,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原告汪某主动搭乘了被告颜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由于颜某操作不当,三轮摩托车撞到了道路右侧山体上,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资料。

7、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通常,二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作为法院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规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9、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0、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改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王广飞和陆小华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黄灯亮起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绿灯和黄灯交替时,车辆已过停止线的,不属于闯红灯的情况。

12、最新判例!驾驶员肇事逃逸,如何利用其被抓时的血液酒精检验结果计算其逃逸前的血液酒精含量?

1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和第七十二条所述,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将书面复核申请书,交由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由作出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14、②如因驾驶证合并时,其中一类驾驶证准驾车型未在合并时正确记录在档的,相关准驾车型有效期未超过一年的,直接前往车管所补充登记即可。

15、最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的综合性特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成因,并确定当事人责任而做出的一种行政法律文书,其认定过程是集多种行为于一身的过程,认定书本身也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如果仅从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角度对认定书进行界定都会显的有失偏薄,亦经不起检验和推敲。

16、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17、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被告王广飞驾驶机动车路上行驶,在临时停车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且未阻止乘车人陆小华从左侧开门下车,因此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王广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9、具体而言: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

20、综上,我们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当中,如果错过复核,想要在法院诉讼或审判期间变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是非常困难的事情。那么,当事人将面临不利后果,轻则承担过重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则需承担刑事责任,留下案底。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不服,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并妥善处理,涉及重大案件务必委托律师协同处理。

21、如有效期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补充合并登记;

22、在“证据说”中,包括书证说、鉴定结论说、勘验和检查笔录说。书证说认为,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从书证分类角度看,是一种公文性书证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这符合鉴定结论必须由“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这一条件勘验和检查笔录说认为,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等,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一种勘验、检查笔录

23、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4、综上,立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演变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删除了“责任”二字,增加了“道路”二字。事故认定书名称的第一次变更,立法者主要是想淡化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的行政色彩,突出交警部门对事故客观事实的认定职能,第二次变更,公安部明确界定了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范围,文字上更加规范严谨。

25、应当参考,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部分案件事实,但不能直接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26、①合并驾驶证时主动放弃其中一种准驾车型的,那么视为注销相关驾驶资格,如还需驾驶相关车辆,则需要重新考取相应的准驾资格。

27、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8、  2021年9月26日,张某某在A建筑公司上了一整天班。第二天,张某某没有来上班,单位也不知道。之后,张某某连续四个月没有来A建筑公司上班。直到四个月之后,A建筑公司接到了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通知,称张某某在2021年9月27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A建筑公司配合工伤认定的调查,A公司才知道张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

29、本案中,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查明且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王连华的受伤是由王广飞和陆小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王广飞的侵权行为是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陆小华的侵权行为是其开关左后车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王广飞和陆小华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确定王广飞和陆小华各自的责任大小,即王广飞和陆小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对王连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应当由王广飞和陆小华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30、即交通事故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不能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还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综合划分责任。

31、(1)朱士忠,徐建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的弊端及认定书的证据定位(J).检察实践,2003,(5):

32、(2)汪海燕,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J),检察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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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需强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非常重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交通事故涉刑事犯罪有明确规定。列举其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认定当事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即使未涉刑事仅处理民事赔偿时当事人一旦诉至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确定各方赔偿金额作出判决。

35、交通事故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做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一定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现场且都签字才有效。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36、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王连华受伤是由于白色厢式货车导致,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厢式货车同样承担责任。

37、有很多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不满意,通常会说去起诉。其实这里的起诉是不能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因此是不能进行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是主观性最强的一种证据,而且其复核部门只有其上级交警部门,所以对出具责任认定书的干警的个人要求应该是非常严格的。

38、  A建筑公司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记载张某某的车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出了事。如果张某某是由南向北行驶则可以证明张某某不是来A建筑公司上班。此情况反映到工伤认定机构以后,交警队对此方向进行了补正并提供了现场照片,证明张某某的血迹是在由北往南的方向,纯属笔误。

39、为了加强审判权对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建立了全面审查的原则,其是一种较高强度的审查方式,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一律进行审查。具体到交通事故案件中,指的是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不仅要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处罚依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审查不但包括法律问题的审查,而且包括对事实认定问题的审查。

40、(4)陈现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法院审判实践(J).法律日报,2000年8月20日第2版.

41、首先,符合立法的本意。从笔者上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发展变迁,可以看出,立法在逐渐弱化认定书的行政纠纷解决功能,更加强化其侵权责任意义上的证据功能。因为从法律概念上分析,《道交法》第七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在事故认定中的“责任”一词,既不是指行政责任,也不是指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即它不是法律责任意义上的任何一种形式的“责任”

42、一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对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法官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有限的程序性审查。交警出具的事故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及因果关系认定,是针对事故现场的原貌而做出的,其具有较强的不可复制性、实效性、当场性,属于专业的技术判断,一旦事故现场发生变动,就会导致丧失事故认定的基础条件。因此无论是基于维护行政权公定力的需要,还是基于证据的关联性、实效性、真实性需要,法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上,都应当对交警的执法认定予以高度的尊重。

43、原审判决一方面依据事故认定书进行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认定王连华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不认可事故认定书中对王广飞和陆小华的责任区分,没有对白色货车造成王连华受伤的事实进行认定,就判决王广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加重了王广飞的赔偿责任,造成上诉人在对被保险人王广飞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进行理赔后,无法对其它责任人进行追偿,造成上诉人利益受损。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44、(5)吴行政: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辨析(J).人民司法,2009(10):

45、为了能够进一步保证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往往说的就交通事故起诉至法院其实只是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而不是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法院也只能对明显有问题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而不能直接改变事故认定书!

46、如审查通过,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任划分不公正的;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之规定作出复核结论,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7、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是否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分配侵权责任比例呢?

48、自此,复核审查程序就结束了。还需重点提示,复核申请以一案一次为限,即当事人任一方申请复核,即使对复核结果不满意也不可以再申请复核,同理,未申请方也不可以就本次交通事故再申请复核。因此当事人申请复核一定要认真对待,想要实现变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仍然需要在申请复核过程中做大量工作,比如,收集准备相关证据和提供法律规定等,涉及专业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4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5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物证、私文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1、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类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为例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来确认。

52、  A建筑公司想去调取当时出事时的现场录像资料,交警那里没有,因为事情过去已经四个多月了,录像资料只能保存三个月。看来张某某四个多月不告知单位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担心A建筑公司去调取录像,一定有高人指点他这么做。

53、如有效期超过三年的,那么相关驾驶证准驾资格将视为注销,需要重新考试后,方可重新取得驾驶资格。

54、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5、一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正如笔者前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会对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当然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合法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处罚依据即认定书提出质疑,按照《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交警部门应当承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的证据,如果其不能举证,法院就会排出对认定书的采信。这样不但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间接了实现了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的目的。

5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57、如笔者前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证据,但是因为其是由法律授权的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具有法定的公定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呢?笔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认为目前该行为不可诉。

58、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王广飞、陆小华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54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5399元。

59、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别于2001年第5期和2002年第5期刊登了“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和“罗伦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这两个指导性案件的发布,虽然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审判指导意见,反映了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参照义务,因此未能改变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可诉的现状。

60、在我们日常遇到的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有很多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大体可以分为双方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

61、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颜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汪某无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金沙县人民法院。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63、  A建筑公司又从交警提供的照片发现,照片上显示的时间是2021年9月26日。既然是2012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怎么照片会是2021年9月26日拍摄的呢?但张某某确实在2021年9月26日在A建筑公司上了一整天的班,事故不可能发生在这天的早上6:合理的解释当然是拍照的工具未正确调整时间。但A建筑公司也有理由相信,一个没有当事人图像的照片上面的血迹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则由北往南的方向也是假的,由此可以推翻上班的时间。

64、回复(核酸)获核酸检测医院、采样点、结果查询入口等

65、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66、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的意见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67、本案中,原、被告形成好意搭乘关系,结合本案事实及原、被告双方主、客观行为,被告颜某应安全驾驶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其在明知载货三轮车禁止搭乘其他人员的情况下仍让原告搭乘三轮车,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责任。

6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必须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不能抛开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民事责任的认定。两种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是竞合的,也就是等同的;而在某些情况下是交叉的,即交通事故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总体而言,民事赔偿责任的范畴和外延大于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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