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讼的意思(41句精选句子)

2023-07-10 11:11:12

争讼的意思

1、法官的裁判三段论离不开大前提的确定。倘若大前提引用有误,必然导致司法不公。但是,法官在竭力寻求清晰的裁判规则时,往往被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所困扰。现代公司法律关系的盘根错节,立法文件的浩如烟海,立法阶位的复杂多元,立法文件对公司关系内容和救济措施的立法真空,都为法官发现妥当的裁判规则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慎思明辨,求索规则成为公司争讼裁判的重要思维。其核心内容是发现与适用妥当的法律裁判规则。

2、既成事实尊重主义集中体现为新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现代法治不能苛求人们精准地预见并遵守行为之时尚不存在的法律规则。尊重既成事实既照顾了当事人对行为实施时生效法律的善意信赖,也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能见度。为减轻社会震荡而经常使用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思路,实际上也是体现既成事实尊重主义的妥协方案。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没有义务精确地预见未来出台的法律规则,并将其作为行为指针。基于既成事实尊重主义和新法不溯及既往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指出,“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5条指出,“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倘若旧法语焉不详、而新法中的原则和制度公平可行,则法官可以准用(参照)新法裁判案件。因此《公司法解释一》第2条指出,“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争讼的意思)。

3、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漏洞的法律。2005年同步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充实了实体规范,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诉法》丰富了公司争讼的民事诉讼规则,但立法者并非先知先觉,无法对将来发生的公司争讼料事如神,规定得滴水不漏。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但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失灵。在公司领域的意思自治机制失灵后,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有所作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公司立法本身亦不完善,常有个别法院以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为由,拒绝受理某些公司争讼。

4、法律地位理论的宪法渊源是宪法第三条第2款,该条款将联邦司法权限于"案件"和"争讼"。

5、马前卒:封建社会称武将、官吏出征出行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指在前边摇旗呐喊、为人捧场的人物。

6、法官在判案时倘若遇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规定不明、判案依据不足的情况,还应援引商事习惯判案。商事习惯是在实践中被广大商人反复遵循、反复实践的商业做法。倘若把公司立法比作国家制定的外生法律规则(硬法),而商事习惯堪称商人群体为自己量身定做的内生法律规则(软法),而且拥有蓬勃生机。法官应当注意发现和发掘资本市场中的商事习惯。随着政府职能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和行业协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将日渐丰富。因此,自律规则也是重要的商事习惯来源。但要警惕重利轻义的“潜规则”。由于“潜规则”违反了法律与伦理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因此不应视为裁判案件的商事习惯。希望各行业协会关门清理“潜规则”,希望公权力部门运用公权力围剿“潜规则”,希望企业界和利益相关者自觉抵制“潜规则”。要坚决反对“潜规则”上升为商事习惯甚至法律规范。

7、刚刚出狱的囚犯眼看诉讼官司都了结了,兴高采烈地买了甜瓜上了酒楼。

8、其次,民间调解的结论有约束力。通过调解,当事人同意的,记入“和簿”,不得反悔。“和簿”相当于现在的调解协议书。

9、从规范形式看,立法文件的不同阶位应引起法官重视。《立法法》规定了法律的一般适用规则,如: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但《立法法》并未穷尽所有问题。倘若地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遇有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相互冲突的情形,便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若适用地方性法规,便担心最高人民法院以其裁判行为违反司法解释为由、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予以改判;若适用司法解释、排斥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又担心导致当地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不满。笔者认为,地方法院遇有此种情形时,可提请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法院在裁判活动中可将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范畴予以解释和适用,因为司法解释本身是对法律条款内涵的发现和识别。法官援引司法解释裁判的理由不是由于司法解释高于地方性法规,而是司法解释指向的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法官的裁判文书不仅要援引司法解释,还要援引司法解释指向的法律。(争讼的意思)。

10、    比如说蒙卦,古人所讲到的教育问题到现在大概都还有。所谓的“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蒙以养正,圣功也”,这两句话正是目前教育的大问题呀,目前的教育把这两句话执行出来了,我们的教育天下太平了,不是吗?“蒙以养正,圣功也”,你在童蒙的时候有没有养正呢?如果没有养正,他长大以后会怎么样呢?所以有社会问题就出来了嘛。那么老师要怎么办呢?要“果行”才能够“育德”嘛。这个“果”字是果决、果敢,“果”就是内在充实,象水果一样,果是木头上结的实,叫果,叫果实,所以“果行”这个“果”啊,就有一种很笃定、充实、饱满的意思。请问你们以后去当老师,你的德行有充实饱满吗?假如没有,你怎么教育下一代呢?所以你看到这个卦是要反省的,而且反省的这个问题一直都是这样没有变,你只要反省这个问题,其它问题大概就可以解决,所谓“本立而道生”,你就是把根本问题抓到了。在易经这样子简单的文章里面,为什么让我们越读越喜欢读呢?因为它往往能够指出一些重要的人生问题,而且是相当原则性的指点,你能够从读《易经》当中,得到一些启发,有更好的创作,当然更好,比如你认为教育还有哪些问题。但是易经所提到的问题你解决了吗?要往这里去想,历代以来不管哪一个大学问家、大教育家,一提到教育,常常会用《易经》蒙卦的这个观念来解释:“蒙以养正,圣功也”,“君子以果行育德”。

11、有法官认为,法院对复杂的公司争讼案件不予立案,可使法院保持中立态度,进而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殊不知,该态度的效果适得其反。既然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不肖之徒在现实生活中就可轻而易举地顺藤摸瓜,针对法院的司法救济盲区,设计出游离于法院司法审查之外的阴谋诡计。可见,法院拒绝或者怠于受理民事案件的态度实际上纵容了不合法、不公正的利益格局,助长了失信与不法行为。既然人民法院被誉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当然不应失守。

12、千百年来,谦下不争逐渐被熔铸为一种民族性格,为社会各阶层在不同程度上所理解、接受和运用。就连人间最高代表——君王们,在行即位之礼时,也都要来一番谦让,“西向让者南向让者再。”他如群臣百僚、众庶苍生,更是喜闻乐谈、身体力行。《晋书》作者房玄龄等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时叹曰:“争竞之遘灾也,故犯而不校;知好伐之招怨也,故有功而不德。……行则由乎不争之途。”明代科学家徐光启说:“一家不争便是家齐,一国不争便是国治,天下多不争便是天下平。如唐尧之圣……总来也只是个不争。”

13、也许有法官或仲裁员认为,调解结案模糊了法律关系,难以通过黑白分明的裁判结果向社会发出清晰的行为模式信号。此种观点可以理解,但值得商榷。诚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官的确有可能写出流芳百世的经典裁判文书。但服务型法院应以促成两造当事人寻求共赢的、低裁判风险的争议解决方案为最高使命。换言之,完美的裁判活动不一定以一份判决书画上句号。调解结案既有利于早日排除民事活动中的法律障碍、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各方当事人的自尊和互敬心理,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申诉和缠讼的根源。对于法理含量较高、法院和学界存疑的案件,调解结案更加魅力无限。在一定程度上,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会折射出法官对调解的重视程度和调解艺术的高低。

14、首先,民间调解可以采用强制手段。如在明朝初期,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荐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即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剂。调剂时可用竹篦责打当事人。增强调处的威慑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所谓不见棺材不掉泪,不来点硬的,斯斯文文,郁郁乎文哉,恐怕很难搞成事儿。今天的民间调解之所以成功率较低,估计原因就在于此。

15、综上,道家思想对后世世俗生活产生了既深且广的影响,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无不有“道”的精神闪烁其间,只不过是因其未取得官方正统地位,人们虽然无时无处不在运用道家的理论、学说和方法,但却不知道自己运用的是“道”。这就是《易传·系辞》所说:“一阴一阳之谓道,……百姓日用而不知。”

16、讼师: 旧社会里以给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

17、意思:监狱。圄(yǔ)。原意义就是监牢的意思,后又引申出束缚、困难的意思。

18、争取(zhēngqǔ):力求获得:争取时间。争取主动。争取彻底的胜利。

19、(1)诉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意思和行为。

20、这种“无讼”的思想,在后来的历史中,从两方面得到了发展,从而形成一以贯之的法律实践传统。

21、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对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而言,公司法是特别法;相对于公司法而言,证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特别公司法律制度又是公司法的特别法。即使同在公司法框架内,也需要慎重处理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就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言,《公司法》第20条是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类公司;而第64条是特别条款,仅适用于一人公司。但即使一人股东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能够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公司的财产,债权人仍可援引《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举证证明一人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待遇的行为,进而请求一人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负责。

22、首先,无讼可以保留当事人的颜面,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人际氛围。其次,无讼也蕴含着对物质利益大小的衡量。从正面来看,喜欢打官司会得不偿失。在相对封闭的农业社会,老百姓被固定在某一片土地上,一辈子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人与人之间真正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就算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但和谐的人际关系也会打破,显然是不划算的亏本买卖。从反面来讲,不喜欢打官司会因祸得福。不爱打官司,表面看起来会失去某些应有的物质利益,却能获得更加良好的人际关系,干起事来,既能减少别人的人为阻碍,又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反倒容易成功。在这一点上,无讼与道家思想的渊源尤为明显。道家提倡“不争善胜”,老子在《道德经》第七章中说:“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不争并不是真的不争,而是一种更大的争,第一是不树敌,减少人为阻力;第二是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得道多助,如此一来,反而更容易获得成功。所以无讼不争成为一种人生智慧。

23、讼不可极,禄不可争。因讼得胜,不可长久。徒费精神,徒遗笑料。

24、你与邻舍争讼,要与他一人辩论。不可泄漏人的密事。

25、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为了自如应对各种新兴的公司争讼案件,有必要明确《公司法》的解释方法,更需要具备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

26、或从王事,守其本分,不敢触忤,不能先成,碌碌而终。

27、有法官认为,在立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错判案件。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且有审判监督程序,加之法官业务素养的提升、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有理由相信一审错误判决能够及时获得纠偏。殊不知,即使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发生错判事故。为避免法官在裁判活动中的畏首畏尾现象,对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出现的错误裁判行为,只要错误裁判源于法官对法理的不同认识、而非源于主观恶意枉法裁判的,建议不适用错案追究责任制。

28、 有一种叫虺的毒蛇,一个身体有两张嘴,因为争夺食物而互相用牙齿嘶咬残杀,最后也把自己杀死了。这样的虺蛇真是贪婪之极,也愚蠢之极!韩非进一步指出,人臣中互相争权夺利而使国家灭亡的,都是虺蛇之类的东西。这就比“三虱争讼”的意思更明确了。

29、    “小有言,终吉”,为什么呢?因为“小有言”的时候,马上警惕了,就“终吉”。

30、    “初不永所事”,你看,你做事不谋始,你一直做下去,

31、在林林总总的证据当中,如何认定股东资格的归属,就是一个让法官和律师颇费心思的问题。

32、  淫羊藿:茎细圆柱形,长约20厘米,表面黄绿色或淡黄色,具光泽。无臭,味微苦。箭叶淫羊藿:三出复叶,小叶片长卵形至卵状披针形,叶片革质。柔毛淫羊藿:叶下表面及叶柄密被绒毛状柔毛。巫山淫羊藿:小叶片披针形至狭披针形,下表面被绵毛或秃净。朝鲜淫羊藿:小叶较大,长4~10厘米,宽5~7厘米,先端长尖。叶片较薄。补肾阳,强筋骨,祛风湿。主产安徽、湖北、陕西、浙江等地。

33、    我们看“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小有言”的时候就把它辩明,就把它分辨清楚,就是做事谋始,分辩清楚。这里要不要再分辩下去?或者说两个人开始就以真诚的心来辩,真诚的心来辩真理就越辩越明,甚至有些真理是辩不明,不明就要互相尊重,这样就是“虽小有言,其辩明也”。比如说现在的统独问题,这不只是小有言呐,这已经等于是萧墙飞戈了,这是在自己国家之内呀,是一个动乱的根源呐,这已经不只是“小有言”呢,这个是“讼则终凶”啊,一直争论下去整个社会会跨掉的,浪费社会成本。在小有言的时候就应该辩明,但是不辩,或者辩来辩去大家也不是用诚恳的态度辩,怎么明呢?所以这个“小有言”到最后就变成上台大家互相叫骂,这样就使这个社会反动,问题也是互相叫骂,这个整个社会在讼里面,那是不得了的,那是非常令人担心的。家庭也是常常有事情,父母互相叫骂的也有,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也互相叫骂,本来两个都好心好意要培养孩子,但是结果呢这两个人呢并不“有孚”,在“小有言”的时候不辩明,然后越积越多越积越多,到最后只有开骂。这可怜呐,讼,连最亲密的人都在讼,何况其它的社会上一些争权夺利的人。所以看到讼卦我们不喜欢,我很不愿意讲这个卦,这个越讲越觉得人生简直太无聊了,真的无聊。初要小心呢。

34、   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史、新近出土简帛文献思想、先秦诸子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研究。

35、对于道所彰显的这些玄理,只能在无知无欲的状态下才能体察得到。但是,人类在生活中,由于欲望的支配,总是喜欢有、强、大、多、雄、刚、荣的一面,不喜欢无、弱、小、少、雌、柔、辱的一面,这是人之常情,却不符合道的要求,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老子提醒世人:无、弱、少、小的一面也有它的用处,亦应给予相应的重视。

36、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创新型国家战略的不断落实,公司和企业的注册数量如雨后春笋。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实有内外资企业共13057万户(含分支机构),实有注册资本(金)20万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596万元。接踵而来的是,公司争讼数量日渐增多,且法理含量愈来愈高。各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大力弘扬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主流价值观,审结了一大批公司争讼案件,对于确认股东资格,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鼓励投资兴业,完善公司治理,捍卫交易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往往对同一公司争讼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公司裁判文书的改判率居高不下。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公司立法的不完善,而且在于公司争讼裁判思维的碎片化现象。为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法院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与公信力,公正快捷地化解公司争讼,降低投资与交易成本,维护投资与交易安全,推进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推动投资兴业活动与资本市场的永续发展,法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裁判思维。

37、立冬,十月节。立,建始也;冬,终也,万物收藏也。

38、制度上的完善:国家提倡无讼,并不等于对既有的社会纠纷熟视无睹。古代社会将田宅、户婚、债务、地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称作“民间细故”,要求先进行调解处理,以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在调解不成,再到官府来告状。为了提高民间调解的成功率,国家在制度上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39、   “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在家庭要家和万事兴,一家之计在于和,夫妻之间的事情尽量的不要开恶口。一旦开口,那么以后就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再次重现。那么时间越来越长,频率越来越高,到最后的结果必然就是四分五裂。所以“居家戒争松”碰到有矛盾的时候,尽量的让子弹飞一会儿,冷静下来,不论对方怎么样的凶猛,你必须冷静下来。要有这种涵养,要有这种心量,否则的话,我们怎么样去让孩子出生的家庭和风细雨,我们双方都必须来面对这个问题。一旦阴沟里翻船,这个家庭每一个成员都要由此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尤其是我们的孩子,他是无辜的,他必然要承受这些灾难,这个问题就不仅仅是你我之间的问题,它涉及到了孩子的幸福的问题,涉及到了老年以后是不是能够老有所养的问题,也涉及到了整个社会的诚信的问题。

40、可以说,整个事件是中国借“替代国”现象与欧盟和美国在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上的一次博弈。就目前来看,这次博弈的结果我们并没有达成想要的预期。在笔者看来,将这个结果解读为WTO不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不准确。毕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已经有很多WTO国家是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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