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的意思(36句精选句子)

2023-06-02 09:34:03

虚伪的意思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该案例中,K公司和B公司均系真意保留,但是意思受领方系真实意思表达,应认定K公司→A公司→B公司系真实交易,完整交易认定流程应当认定为:张三→李四→K公司(这里应当判定李四以K公司的名义将货物销售给A公司)→A公司→B公司→李四→王五(这里应当判定李四以自己的名义将货物销售给王五)。(虚伪的意思)。

3、和他交流气氛总是很融洽,在他面前常常是主导地位,说什么都能得到附和,存在感特别强。

4、过往司法实践中,有案例认定合伙型基金中,劣后级LP对优先级LP的份额回购约定合法有效。

5、如果一个人对你太过于主动和激情,看似很真心诚意,但是让人感觉非常不自然,毕竟无事不登三宝殿,所以你会觉得虚伪,比如见到你买单就叫好,在同事面前夸奖你等等。无论是否出于真心实意,抑或刻意培养起来的一种习惯,你一律照单全收,别人就会认为这种行为的背后是出于达到某种功利目的虚伪!

6、可见,“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

7、本案票据活动是各方通谋虚伪行为,所涉民事行为无效,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主张本案票据权利依法不应支持。本案中,有色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利钢为达到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借款之目的,在与该行协商以票据贴现形式借款并保证以所借款项归还正拓公司逾期贷款的同时,亦与红鹭公司总经理房绪庆协商,由正拓公司、有色金属公司分别与红鹭公司签订无实物交割的阴极铜连环贸易合同,红鹭公司将钱款转手并从中赚取差价。罗利钢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及红鹭公司商妥后,各方即开始实施并在同一天完成了上述协商的所有事宜,即2012年12月28日早晨,有色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利钢与其公司员工,及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员工严东军等人先一同前往红鹭公司,由红鹭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内容的《阴极铜购销合同》、有色金属公司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宝合作协议》、《贴现申请表》等一系列材料上盖章。之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员工立即携带上述材料赶回该行办理贴现手续。当日下午,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将贴现款转入红鹭公司账户,红鹭公司在扣除其所述的差价款后将余款全部转入正拓公司在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开立的账户,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即扣划收回了正拓公司所欠的逾期贷款。上述行为中,首先,有色金属公司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均明知本案票据开立、贴现及系列合同签订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只是就民生银行南昌分行而言,其上述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够实现正拓公司归还其逾期贷款,而有色金属公司的目的则除了用该笔借款归还正拓公司的逾期贷款外,还能够再继续获得一部分借款以解决其资金困难问题。其次,对于红鹭公司而言,虽按其所述,其系出于赚取差价签订了案涉合同及相关文书,红鹭公司并不知晓有色金属公司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借新还旧、转嫁风险的真实意图,但是红鹭公司至少明知其与正拓公司、有色金属公司分别签订的《阴极铜购销合同》没有真实交易内容。故对于本案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红鹭公司账户收到的票据贴现款的用途亦并非用于向正拓公司支付票据项下《阴极铜购销合同》的货款,有色金属公司、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红鹭公司均属明知。三方虽然明知本案票据项下无真实交易关系,但出于不同真实目的,相互合谋实施了该票据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因此,本案票据活动是各方伪装行为,所掩盖、隐藏的真实行为实际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及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本院对本案通谋虚伪的票据活动所订立的《阴极铜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贴现宝合作协议》、《贴现申请书》、《担保合同》,均确认无效。虽然上述票据活动所涉合同均因属各方伪装行为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持有的本案票据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属有效票据。只是,由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取得该票据,系出于实现正拓公司能够归还所欠其逾期贷款的目的,而在明知该票据的签发、转让均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与有色金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利钢以通谋虚伪行为取得。而且,为取得该票据,作为有色金属公司和正拓公司的开户行,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亦在明知有色金属公司并不具有支付该票据项下款项能力的情况下,为其单笔授信了该票据票面金额的贴现额度,而本案票据贴现占用的亦正是该贴现额度。因此,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取得本案票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情形,据此,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退一步说,即便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享有票据权利,但因其在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债务人红鹭公司与出票人有色金属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红鹭公司以此抗辩其不应承担本案票据义务,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红鹭公司的抗辩,本院应予以支持。

8、虚伪的人为智者所轻蔑,愚者所叹服,阿谀者所崇拜,而为自己的虚荣所奴役。——培根

9、协力金融并购团队致力于金融资产管理全流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涉及私募股权、银行、信托、房地产投融资、公司治理及复杂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团队律师具有大型资管项目服务经验,并在资产管理争议解决方面享有盛名。在私募基金领域,团队律师擅长为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管理人设立及合规运作,并为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提供全流程风控及合规管理法律服务。凭借专业能力,协力所获评2018-2020年钱伯斯(ChambersandPartners)“公司/商事:东部沿海(上海)”第一等推荐律所、《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私募股权领先律所(2020)。

10、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请求权基础研究——由(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案引发的思考

11、如果这个命令书上写到:命令张三见到本书之后,立马给收款人李四3000元,不得延误。——那么这就是即期汇票。

12、本案应按虚假意思表示所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处理。本案中,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有色金属公司之间通谋虚伪行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真实法律关系应是借款关系。由于双方之间的借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行为应属有效。民生银行南昌分行通过票据贴现形式向有色金属公司借出款项时,在扣除了部分借款利息后,实际借出款项为1044388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本案的借款本金应为104438889元。本案诉讼中,民生银行南昌分行认可有色金属公司已经归还了4490万元,加上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已扣划的1970元,有色金属公司尚欠借款本金为59536919元。故有色金属公司应当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归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

13、凯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股权转让合同》之所以被界定为让与担保,系因在股权转让的同时作出了其他安排(常见如回购条件等)。双方关于“所有权转让-清偿债务-所有权回转”/“所有权转让-未清偿债务-丧失回购权”的整体设定是必然的。无论如何,合同条款的设定上一定有别与“典型的股权转让”。故尽管合同名为“股权转让”或“房屋买卖”,但条款呈现的全貌一定是让与担保的交易安排担保目的明示于外,并未以买卖外观隐藏。若极尽法律人之苛刻,也只能说合同名称的选择不尽妥当。即应当命名为“让与担保式股权转让”或“附条件回购式股权转让”,而非“股权转让”四字。

15、“你们还是太年轻了,这么简单的事都没想到,换我早就……”

16、对比可见,两级法院的审理思路的主要差别在于对真实意思的探究程度。一审法院似乎限于对外观意思表示的观察,得出的结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是设立合伙企业并对目标公司投资,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最高法院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究明显更加深入,结合各合同的内容整体探究出华金证券的真实意思不是成为合伙企业的LP,而是想获得固定收益回报。

17、那么,在需要以“意思表示不真实”来推翻合同效力而又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及印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是否真实?有没有方法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或者能否至少让裁判者产生“合理怀疑”?通过检索近年的判例和论文,发现自由裁量的情况较多,难寻规律,而学者们也大多止步于理论分析,目前还未找到深入探讨司法实务技术的文章。

18、“通谋虚伪意思”的形象称呼,类似我们常说的“醉翁之意不在酒”、“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声东击西”、“表里不一”等情形。《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对此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规定首次出现在《民法总则》中,《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保留。与真意保留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的主体限定为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明知”,且须有“共谋”、“意思联络”的行为,而真意保留特指一方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相对方并不知情。

19、波兰作家显克维支说:“宁愿一个公开的仇敌,而不要一个虚伪的盟友。”

20、朋友询问对方,结果对方却不断推诿:“你相信我,我不会坑你的……”

21、《民法总则》第146条(1)第1款规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则所作出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该条为《民法典》第146条所延续。

22、不真实;不实在;做假:这个人太~。他对人实在,没有一点儿~。

23、如果一个人心里想的和表现出来不一样,但是会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然后根据行为的不同,非常直接毫不掩饰,那么无论你做的是对的或是不对,然后说出一大堆乱话,让你觉的他非常了不起,觉得你就要奉承他。所以说这个人是很虚伪的。

24、 在(2019)浙01民初3904号案例中,万向公司、卓越公司等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各方拟发起设立汇盛有限合伙企业,万向公司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卓越公司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卓越公司向万向公司出具承诺函,保证上市公司在2年内完成收购标的公司,并按溢价支付投资款,如上市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收购,则卓越公司回购万向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优先级合伙份额,且回购价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须完全覆盖信托计划投资本金33亿元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优先级合伙人出资33亿元年化25%的期间收益。

25、其实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商事案件中,以虚假贸易融资、虚假信托、虚假保用证等为典型代表的案件已“表现不凡”。

26、有一句老话是这样说的:“多下及时雨,少放马后炮。”

27、让与担保优先效力之判例研究——兼评《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

28、习惯阿谀奉承的人,处事圆滑,总是等到别人先说出想法后,再顺杆往上爬,很少真正表露自己的态度。

29、  某公司在酒瓶子里灌水,冒充酒出售,发票开具名称:xx酒。税务机关认为,明明卖的是水,发票却开成酒,属于虚开发票。公司认为,虽然产品是水,但是公司对产品命名为酒,是公司的权利,假酒也是酒,所以发票名称开:酒,不属于虚开发票。

30、B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6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支付了订金50万元,然而,A公司并无发货之打算。A公司不同意退还订金,B公司拒绝配合冲红。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承认,自己并无销售货物之意,只是想暂卖发票给B公司,等自己资金充裕后把钱还给B公司而让B公司配合冲红,经查证的确如此。

31、朋友高兴坏了,觉得对方都这样掏心窝了,肯定值得相信。

32、对于人和事,尤其是对领导和对领导所决策或所做事,本来心里是有不同的意见或持反对态度的,而嘴上却是什么“英明、正确......”之类的话。受批评或者是挨检讨甚至挨罚款了,心里很不舒服,但是嘴上却是什么“经过领导的帮助教育,

33、协力金融并购团队代理一案入选上海高院——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34、滴滴海外IPO构成虚假陈述吗?——滴滴在美面临集体诉讼面面观

35、本案的交易模式有些类似信托交易中,劣后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提供差补。《九民纪要》第90条对信托中劣后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差补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本案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否与《九民纪要》第90条形成冲突?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九民纪要》第90条与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性质并不一致。由此可见,信托交易中,劣后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差补按照《九民纪要》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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