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72句精选句子)

2023-05-04 09:35:21

环境保护税

1、为了更好地规范《环境保护税法》的征管活动,实现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税收协助征管部门的权益条款。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税法》享有的核定权和复核权,也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予以保障。建议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将税款核定由税务部门统一核定改为“必要时可与协作部门共同核定”。同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复核程序中的复核权,进而实现协作部门权益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的双重保障,提高协作积极性与效果。

2、“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包括1张主表、4张附表和1张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表,主表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表为必填,附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首先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点击主表右侧(进入采集)按钮。

3、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4、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5、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6、当基础信息采集表中“污染物类别”包含大气、水污染物时,选择“大气、水污染物计算”选项卡,点击(增行)按钮,选择月份,双击(税源编号),在税源选择页面选中税源信息,点击(确定)。

7、答: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环境保护税)。

8、答:一是享受减征的范围,包括以自动监测或者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能够确定排放浓度值的纳税人;

9、如需按期申报,在“申报计税及减免”页面,“按次申报”选择“否”即为按期申报,选择申报税款所属期。

10、●“国家治理与地方税体系建设”研讨会征稿启事

11、确定环境保护税的复核程序。首先,明晰“异常”的判断标准。纳税人申报异常复核程序是环境保护税中的特殊制度。税务部门在处理纳税申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提供的排污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存在“异常”,这是复核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异常”的具体衡量标准,《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应由税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定。当纳税人提供的排污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不同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异常。考虑到特殊的环境条件下监测设备的使用情况,应当允许适当的误差,误差的标准建议控制在10%以内。具体来说,以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基础变量,如果纳税人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以同年同行业规模近似的企业排污量为基础变量。当纳税人提交的排污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的差量绝对值没有超过基础变量10%时,应当认定为是正常的误差范围。但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数据的差量绝对值超过基础变量10%时,税务部门就可以认定为申报数据异常,向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复核。设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不仅易于操作,而且能够有效规避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

12、点击(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填写税源明细。

1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14、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对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15、共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污染物;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5种主要污染物;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噪声仅指工业噪声,而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具体税目可以查阅《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16、明确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程序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为保障相对税务机关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另一方面也要保证纳税人陈述申辩的基本权利。环境保护税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税收核定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而完善的税收核定程序能够有效地规范税务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暗箱操作”,保障纳税人对税务活动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税收公平、公正。

17、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18、二是对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检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检测数据。

19、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20、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责任主体不仅仅是税务部门,也包括生态环境部门。但是,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及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并不明确。虽然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征税决定,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可以以被申请人身份参与纳税争议是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现实问题。是将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税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还是将两部门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或是将税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生态环境部门列为第三人?《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1、马上又到申报期了,污水处理场所有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环境保护税应如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应如何确定?小编梳理了15个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政策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22、点击左侧选项栏(税源信息报告),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23、一是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4、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5、 排放污染物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如何适用?

26、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27、第污染当量数。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是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28、答:居民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9、  第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用于衡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处理费用。

30、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性质不清晰。在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各有分工,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污染源监测并及时提供计税信息,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税款的征收。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征管行为是基本法定职责,还是属于请求回应的附属义务,对该行为性质的界定并不清晰。这将导致税收征管中各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时的法律责任不明晰。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往往无法保证协助部门的积极性。因此,协助行为的定性是法定职责还是附属义务,会直接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出现不作为或者工作不到位情况时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轻重。目前,对于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时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但《税收征管法》有关协作制度规定不完善,致使协助部门不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不清晰。另外,《环保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数据监测、异常复核等相关环节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31、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即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这是因为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都已经集中处理,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

32、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是否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什么?

33、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选择了“抽样测算”并保存后,不允许修改为其他方法;同理,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选择了除“抽样测算”以外的其他方法并保存后,也不允许修改为“抽样测算”。

34、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35、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环境保护税政策的解读: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1/n810906/c5157152/5157152/files/940bbc0698cc47e5b8dcafa4d81bb30mp4

36、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37、首先,为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水平,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行为认定为强制性法定义务较为合适。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中,因为应税污染物的特性,生态环境部门对数据监测以及税收核定、复核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两者的具体职能终究存在差异,特别是当利益产生冲突时,如果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行为仅仅认定为是对税务部门的请求进行回应的附属义务,将难以保证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该义务。

38、Environmentalprotection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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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1、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42、答:污水处理场所应当按照《环保税法》要求,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环境保护税。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等。

43、#美国受疫情影响贫富差距显著扩大,中国呢?

44、答: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符合减征、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免税情形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时提交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列明资料清单。符合减税情形的纳税人,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方式履行备案手续,一般不再另行备案。

45、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6、申报错误更正时,注意点击页面“计税”按钮,申报信息才能获取最新税源信息。

47、※老板个人名下企业太多了,一定要注意8个容易触碰的涉税风险!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693号发布)。

49、二是浓度值的确定,以自动监测计算的,应税水污染物为自动监测的日平均值再平均后的月浓度值;以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计算的,有多个监测数据的,为监测浓度值平均后的浓度值;

50、答: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享受达标排放免税的优惠。原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

51、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水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52、答: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宿迁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适用税额6元)。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54、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排污费制度,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单位是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一部门同时兼顾对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55、答:应税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56、四是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57、答: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排放地具体指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58、根据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类别的不同,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为:

59、 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60、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61、鼓励集中处理。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62、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保存。系统自动生成税源编号,完成主表采集。

63、   可以将那些污染大、危害大、排放量大的污染物全部都纳入征收范围,例如多氯联苯、二恶英、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国家应该尽快把这些污染物全部都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类型进行征税,设立更为科学的绿色税种,有利于对环境保护税种的开发和分类。

64、 对符合减征、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如何管理? 

65、四类重点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66、※金税四期下,这样发工资=偷税!年底将至,这22项风险建议企业自查!

67、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0606)

68、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69、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必须进行深度、切实有效的协作,才能使征管工作顺利进行。但在实践中,由于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并没有直接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彼此相互独立,且两个部门在各自领域中所承担的工作量已经非常大,面对对方提出的合作要求,有时也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难免出现推诿托辞的现象,导致协作进展不顺利。加之其他相关法律也没有将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义务予以详细规定,实践中没有相应确定的程序可以依循,两部门的合作效率大打折扣,直接影响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实效。

70、◆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率;

71、信息采集右侧选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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